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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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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死刑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可卡因50可以上,芬太尼125可以上,哌替啶(杜冷丁)250可以上,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毒品数量是毒品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

在考虑被告人量刑,特别是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害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对虽然已经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

如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性标准数量的;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等情形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尤其对于其中被动参与犯罪,从属性、辅助性较强,获利程度较低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的死刑辩护并没有一定之规,无外乎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入手,需要熟练掌握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等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有关规范文件,认真分析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必然得出死刑的结论,在程序和证据运用方面是否存在瑕疵。以律师承办的某重大团伙贩卖、运输毒品案为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主犯方某的死刑判决,主犯方某被保住性命。

方某重大贩卖、运输毒品团伙被湖北宜昌市公安机关查获,涉案人员有11人之多,主犯方某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347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运输、贩卖、制造海洛因50可以上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方某涉案海洛因近3公斤,毒品重量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方某的辩护人李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判处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死刑不仅要求达到应有的数量标准,还需要同时具备其他犯罪的严重情节。

比如同时具备属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首要分子;具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等情节,本案被告方某并不具备这些情节。原审法院判决方某死刑的主要依据是其为贩卖、运输毒品团伙的组织、策划指挥者,本案证据却不能证明其特征,方某也不是运输、贩卖毒品的主要出资者,这些证据均说明方某并不是该团伙的主犯。

最终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撤销原审法院对方某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认定对方某可不必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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