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96212410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有什么条件  

在我国刑事案件处理当中,在办理某些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之下进行取保候审的办理。但是办理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就让本律师为大家带来申请取保候审有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取保候审有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一)与本案无牵连;   

  2.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手机:15996212410

邮件:15651725913@qq.com

*姓名:

*电话:

*验证码: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