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96212410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减轻量刑

刑法关于拘役的规定有几点

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刑期都是有固定的规定的,一般为一个月到六个月左右。适用拘役刑的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他所犯的罪行又较轻,还没达到判有期徒刑的标准。接下来,本文详细介绍一些刑法关于拘役的规定有几点的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刑法关于拘役的规定有几点

  我国刑法关于拘役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拘役适用的对象

  主拘役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人。

  2、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这是拘役与管制区别之关键。拘役对犯罪人人身自由予以短期剥夺,实行关押,并对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故其属于短期自由刑,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性。

  3、拘役刑期较短,幅度窄

  根据刑法典第42条、第64条之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依据刑法典第44条之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拘役的执行

  刑法典第43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这表明公安机关是拘役刑的执行机关,具体而言是指县级公安部门。此处所谓就近执行,是指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条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远离监狱和劳动队的,可以放在就近的看守所内执行;但在监狱,劳动队或看守所执行的,要实行分管分押,以防交叉感染。

  二、网友提问

  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则会被法院判处拘役刑罚,旨在短期内强制犯人进行劳动改造并剥夺犯人短期内的人身自由。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会对犯罪分子做出管制或行政拘留的处罚呢?

  律师回复:1、拘役与行政拘留虽然都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强制方法,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种类之一;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

  (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由法院适用,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

  (4)依据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2、管制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以上就是关于刑法关于拘役的规定有几点的内容介绍。从上文介绍,我们了解到了拘役适用于哪些罪犯,是如何执行的,刑期有多长等知识。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南京汪世龙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手机:15996212410

邮件:15651725913@qq.com

*姓名:

*电话:

*验证码: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