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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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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大吗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期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减刑的幅度不能超过刑期的一半。那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大吗?限制减刑与减刑的区别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大吗

  判刑三年以下(包括三年)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是可以减刑的,只是减刑幅度不会太大。

  一是刑法规定减刑的幅度要求不能超过刑期的一半。

  二是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是按百分考核的,以一年为期限。每月一次,登记公布,分数兑换奖励和功,按奖励和功的多少以及你的服刑表现来呈报减刑。

  三年以下的罪犯,没有特殊表现的,一般可以受到减刑6个月的奖励。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限制减刑与减刑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四条的规定,限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其他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裁判刑罚时,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可以对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刑罚种类变更或者减刑幅度进行一定限制的刑罚制度。那么限制减刑与减刑制度之间是何种关系?限制减刑不同于原有的减刑制度,主要区分要点如下:

  1、适用的范围明显不同。限制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适用罪名范围较狭窄。减刑制度适用的范围没有罪名的限制,适用于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2、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不同。限制减刑是法院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的同时,对未来被告人刑罚变更进行限制的预先裁判,属于一审判决活动的组成部分。减刑制度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法院裁定对其原判刑罚种类进行变更或者刑罚减轻,属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程序。

  3、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同。限制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经过法庭审理,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所进行的裁量。减刑所依据的事实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这些情形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降低,人身危险性减弱,因此,对其刑罚进行减刑调整,其所据以减刑的事实依据已经相对脱离了原判事实。

  4、裁量的法院不同。限制减刑是由原审判法院裁量刑罚时依法作出。而根据罪犯所判处的刑罚不同,减刑裁量的法院则不相同。

  5、适用的刑罚种类差别很大。限制减刑仅仅涉及死刑中的死缓,不涉及其他主刑刑罚种类,更不包括附加刑。减刑制度适用刑罚的范围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理论上还包括附加刑的减刑。

  以上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大吗,以及限制减刑与减刑区别的全部内容。综上所述,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刑,但是要求减刑的幅度不能超过一半的刑期,因此一般情况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若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最多减刑6个月希望上文内容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其它疑问可以咨询南京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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