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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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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根据专业律师对上千例贩毒犯罪案件的总结,发现毒品犯罪案件二审是否改判从犯罪分子是否有自首和立功表现、是主犯还是从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以及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因素考量。具体点来说,贩毒案件影响二审改判的因素有哪些?毒品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贩毒案件影响二审改判的因素有哪些
类型一
自首
要旨一:因吸毒嫌疑被抓获后查出毒品,又如实供述有贩毒事实的,属于特殊自首。
要旨二:民警在开展吸毒人员清查工作时,在上诉人家进行搜查以后没有查到毒品,上诉人主动交出了藏匿的毒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类型二
立功
要旨三:提供了重要线索并现场查获了大量毒品,虽然被检举人因证据不足不起诉,无法确定嫌疑人,仍属重大立功。
要旨四:因吸食毒品被询问时即如实交代了毒品来源,后查获上家,属于立功。
类型三
主从犯
要旨五:仅承担送货工作,并非毒品的提供者和主要获利者,应当认定为从犯。
类型四
犯罪未完成
要旨六:特情约购毒品,被当场抓获,法院认定犯罪未遂。
要旨七:交易未果后将毒品丢弃,二审法院认定犯罪中止
类型五
马仔VS幕后老板
要旨八:一审法院没有考虑联系毒品交易的另有他人且已外逃,上诉人只参与送毒品,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偏重,依法改判。
类型六
新司法解释
要旨九:毒品犯罪新司法解释下调整“情节严重”的认定,三年以上改判三年以下。
类型七
特情介入
要旨十:案件系侦查机关特情介入破获,一审法院未予认定,二审法院据此对上诉人从轻改判。
类型八
毒品查获地点
要旨十一:房屋内查获的毒品,不能唯一排他的证明系被告人所有,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类型九
犯罪定性
要旨十二: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帮他人购买毒品可以得到金钱上或其它方面的好处或利益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类型十
危害后果
要旨十三:一审遗漏了被告人系吸毒人员以及绝大部分毒品系当场查获、未流入社会,二审法院酌情从轻改判
类型十一
悔罪表现
要旨十四:二审有悔罪表现,法院改判两个月
类型十二
主刑、附加刑一并减轻
要旨十五:在主刑减轻处罚的同时,附加刑应当一并减轻
二、毒品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
人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个规定是人民法院对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决定量刑的法律依据。
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以上就是关于贩毒案件影响二审改判的因素有哪些,以及毒品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的内容介绍。毒品犯罪是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沾染毒品害人害己,甚至会导致家破人亡,希望大家都能远离毒品,对毒品说“不”。如果您遇到了关于毒品犯罪的问题,可以咨询深圳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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