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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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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如何对结合犯量刑

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牵连型结合犯,另一种是包容型结合犯。那么,如何对结合犯量刑?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什么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

  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者,构成强盗强奸罪。即法定的甲罪 法定的乙罪=法定的甲乙罪。

  结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但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典型。

  二、如何对结合犯量刑

  第一种类型:牵连型的结合犯。即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也就是行为人目的在于实施一罪,而以另一犯罪行为为手段,或目的在于实施一罪,而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罪。在我国刑法中,这一类型的结合犯有以下几个:

  1.1713款: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是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的结合。

  2.208条第2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206条、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合。

  3.229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结合。

  4.253条第2款: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与盗窃罪的结合。

  第二,包容型的结合犯。即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犯罪,但是刑法明确规定,其中的一罪被另一罪所包容,以致结合成一罪,而不用实行数罪并罚。在我国刑法中,包容型的结合犯有:

  1.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对结合犯量刑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本文对结合犯的意思进行了详细的解说,一人犯有多种不同的罪名就属于结合犯,刑法对结合犯的处罚肯定不会轻,甚至可能会叠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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